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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 容 |
分值 |
检查方法 |
评 分 标 准 |
自评得分 |
得分 |
扣分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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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工
作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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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部署 |
组织领导机构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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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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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3分;2、政府领导担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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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制定情况 |
5 |
查阅资料 |
1、市级结合实际制发整治工作方案 2 分;2、制发考核评估方案 2分;3、各部门制定方案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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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工作部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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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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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发或转发相关文件 1分;2、召开会议1-3次 1分 ,4-6次2分,6次以上3分(包括政府专题会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有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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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情况 |
6 |
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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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专项经费5-10万元(含10万元)2分;2、10-20万元(含20万元)4 分;3、20万元以上 6分(需有财政部门相关票据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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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实施 |
检查督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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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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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检查和督查工作记录1分;2、督查1-2次1 分,3-4次2分,5次以上3分;3、有督查工作总结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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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情况 |
5 |
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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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查处资料规范5分(媒体曝光的、上级领导批示的、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发文督办的、以及案值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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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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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查阅资料 |
1、本地开展了重点品种检测 2 分(限专项整治期间);2、建立追查溯源机制 1 分;3、有考核2 分;4、有奖惩1分;5、有全面工作总结 2 分;6、有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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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宣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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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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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资料齐全规范1分(会议、督查的图片、文字等;宣传包括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动员及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宣传);2、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布专项整治信息5-10条1分,11-20条2分,20条以上3分;3、编印工作简报 1-5 期 1 分,6-10期2分,10期以上3 分;4、组织企业培训1分;5、及时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及工作动态、报表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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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实
施
情
况 |
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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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工作、督查指导、专项检查 |
7 |
查阅资料 |
1、摸清餐饮企业底数 2 分;2、所有餐饮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2 分(有企业签字盖章的自查自纠表或承诺书);3、开展督查与重点品种、重点区域整治 2 分(有方案、有措施、有成效);4、公布举报电话及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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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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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工作、督查指导、专项检查 |
7 |
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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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摸清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底数 2分; 2、摸清养殖企业、奶站、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底数2 分;3、所有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养殖企业、奶站、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自查自纠1分; 4、开展督查与重点品种、重点区域整治 1分(有方案、有措施、有成效);5、公布举报电话及对举报投诉进行查处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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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 |
部署工作、督查指导、专项检查 |
7 |
查阅资料 |
1、摸清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销售者底数 2 分;2、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1分;3、监督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销售者建立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1分;4、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开展食品质量监测或快速检测1分;5、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整治1分;6、公布举报电话及对违法销售行为进行查处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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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部门 |
部署工作、督查指导、专项检查 |
7 |
查阅资料 |
1、摸清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总数 2分(有数字、有档案);2、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开展自查自纠2分(有企业签字盖章的自查自纠表和添加物质备案表或承诺书);3、对所有企业和小作坊开展检查验收1分(有质监部门签字盖章的自查自纠表和添加物质备案表);4、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整治1分;5、公布举报电话及对举报投诉进行查处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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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委部门 |
部署工作、督查指导、专项检查 |
4 |
查阅资料 |
1、对本地区非食用物质(目录内)生产企业和品种进行排查摸底2 分;2、指导企业自律 2分(企业在包装上注明“产品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标记,企业承诺不将产品向可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出售,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可追溯制,建立客户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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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门 |
部署工作、督查指导、专项检查 |
4 |
查阅资料 |
1、加强食品流通行业管理2分;2、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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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 |
抽样检测、
备案管理 |
2 |
查阅资料 |
1、按省局抽样计划,对部分出口食品开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测
1分;2、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添加剂已申报备案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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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自
查
自
纠
情
况 |
企业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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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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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畜牧、餐饮、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各2-3家 |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确定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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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加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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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不超过15分 |
查资料 |
1、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加2分;2、分管市长带队检查每次加0.5分;3、自查发现案件并及时处理的加2分;4、工作创新加10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每项2分,总分不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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